律师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24)九游体育- 九游体育官方网站- 娱乐APP下载
2025-08-06九游娱乐,九游娱乐官网,九游app,九游下载安卓,九游体育,九游,九游下载,九游体育娱乐,九游体育app,九游体育网页版,九游真人,九游棋牌,九游捕鱼,九游娱乐靠谱吗,九游体育官网,九游官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或者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依法设立公司、合伙企业,由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均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其管理人的登记和运营、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以及资金募集、投资运作、清算退出以及外包服务等均纳入监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自律规则。实务中,根据差异化监管原则,对于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投资基金、政府出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证券期货私募资管产品、外资基金等,在规则适用方面还存在差异,并且适时调整。
随着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和监管环境变化,律师在私募投资基金法律业务中的法律服务内容也随之不断发展,主要法律服务内容包括:根据私募基金业务参与主体委托和律师事务所指派,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制作并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变更或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为私募基金提供投资尽调法律服务,处理私募基金清算退出相关法律事务,提供合规顾问法律服务,以诉讼、仲裁和非诉方式解决与私募基金业务有关的纠纷等。律师通过参与私募基金活动,协助申请机构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并持续合规经营;协助私募基金活动的各个参与主体履行私募基金的设立、备案、投资、管理、托管、销售以及其他基金外包服务活动中的法律义务;协助委托人实现商业目标,助力防范和化解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1号——基本经营要求》还要求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对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影响正常经营或者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作出明确安排。此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还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在设计具体制度内容时,律师需考虑私募证券和私募股权等不同类型的管理人的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开展私募基金投资业务,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自2017年4月5日起,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通过“资产管理业务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AMBERS平台”,登录入口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并应按要求持续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与私募基金运行信息,AMBERS平台具体操作和注意事项可以参考《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操作手册》。同时,申请机构需要注意提前将其所有员工在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进行信息录入,确认学历学位、工作经历、从业资格取得情况等基本信息,其中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会自动关联至AMBERS平台。
《法律意见书》应当包含律师事务所及其经办律师的承诺信息,如出具异常经营法律意见书,还需要列明类似项目的从业经验。示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及其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相关机构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在AMBERS系统填报的信息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机构的名称、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若申请机构具有明确禁止的经营范围,应进行整改并完成相关工商信息变更后才能再次提交申请,此类情形包括:私募机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包含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如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典当等)。
(3)申请机构是否符合专业化经营要求。通过互联网搜索和查验登记经营范围、审计报告、财务记录、商业计划书等方式核查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以及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申请机构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前已实际展业的,应当说明展业的具体情况,并就此事项可能存在影响今后展业的风险进行特别说明。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应确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与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申请机构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大学及研究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可按照下列标准依次进行认定:(1)持股50%以上的;(2)通过一致行动协议实际行使半数以上股东表决权的;(3)通过行使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合伙型私募基金管理人,以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最终控制合伙企业的单位或自然人为实际控制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无法控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结合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事务的表决办法、决策机制,按照能够实际支配管理人行为的合伙人路径进行认定。如因股权分散无法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应当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进行穿透认定并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或者由所有出资人共同指定一名或者多名出资人,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进行穿透认定并承担实际控制人责任。认定实际控制人后,需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如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一般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
(6)申请机构的关联方核查和披露。律师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申请机构的关联方进行认定。一般将以下主体列为申请机构的关联方: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30%或者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其他企业,已在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除外);分支机构(指申请机构投资设立的、有固定经营场所、以自己名义直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隶属企业承担的经济组织);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机构、投资咨询企业及金融服务企业等);其他与私募基金管理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律师应在确定关联方的范围后,确认该等关联方的基本工商登记信息、实际业务开展情况、相关机构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与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在加强对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监测,如果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可能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被终止退回,或者正在进行的重大变更或专项核查程序无法推进,律师需要在核查方式和路径允许的情况下,加强对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核查。
(7)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其中,①申请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一般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并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②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分离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需做好相关事实性尽职调查,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③资本金是否不低于1000万元且满足运营所需,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律师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申请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申请机构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时,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情形。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保证关联资金往来真实公允,且不存在损害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利益的情况。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律师事务所的经办律师累计为两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出于审慎考虑,自其服务的第二家被不予登记机构公示之日起三年内,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要求由该经办律师正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的申请机构,提交现聘律师事务所的其他执业律师就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出具的复核意见;该申请机构也可以另行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经办律师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累计为三家及以上被不予登记机构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且出具了肯定性结论意见的,出于审慎考虑,自其服务的第三家被不予登记机构公示之日起三年内,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要求由该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法律服务的申请机构,重新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另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有关情况通报所涉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是“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实务中,律师需要注意以下要点。其一,从合规管理角度,“从业人员”和“员工”需要甄别,例如没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后勤行政人员跟投的,我们认为不属于从业人员,不能当然豁免合格投资者确认流程。其二,如果员工通过SPV持股平台间接跟投,并且这个SPV没有备案为私募基金,结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反馈以及相关案例,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通过SPV投资从而作为二级投资者的,同样可以被视为合格投资者,即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对SPV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可以低于100万元,同时SPV合伙企业本身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并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其三,有几类特殊的人员要注意,不能视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不能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一是退休返聘人员,因为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仅有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二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母子公司的员工,因未直接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三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如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全职员工或符合兼职员工跟投标准的,可视为员工进行跟投,否则不能视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员工进行跟投。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主要是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投资者这三方通过签署一纸契约而形成的私募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由于契约型私募基金并非法律实体,相较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以及公司型私募基金来说,契约型私募基金更加灵活,且省去了工商备案登记的程序。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基金的,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制定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参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制定基金合同。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相关内容。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1)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并非必然是普通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但根据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的基金备案要求,合伙型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是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得通过委托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方式规避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规定。合伙协议还应约定由普通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和处置,并接受其他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监督。合伙协议应列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及选择程序、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及违约处理办法、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等事项做出约定。
(1)运营风险控制制度。包含建立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落实岗位职责、建立风险评估体系、明确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但:资产配置基金必须托管;通过SPV投资的基金必须托管;除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的除外,契约基金必须托管。)、建立业务外包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如适用),以及明确对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周期性的评估和调整。
2.按照基金管理类型分类,契约型基金可分为自主发行类型以及投资顾问类型。其中,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主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属于自主发行类型的基金产品;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专户、基金子公司专户、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等的投资顾问的基金产品,属于投资顾问类型的基金产品。合伙型基金可以分为外部管理型和内部管理型,其中内部管理型为普通合伙人自任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外部管理型为普通合伙人另行委托专业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管理运作;公司型基金可以分为自我管理型和委托管理型,其中自我管理型由公司董事会自聘管理团队进行管理;委托管理型为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12)私募资产配置基金,是底层标的为各类资产的私募基金,与一般性私募基金相比,“变相”突破了专业化经营的要求,底层标的可以是证券、股权、其他类资产。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应当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FOF)的投资方式,即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中80%的已投资出去的资金不能直接投资于底层资产,而应当投资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公募基金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在前述私募基金类型中,其他三类私募FOF都不能够“跨大类”投资,属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FOF,不允许投资一级市场;属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的FOF不允许投资二级市场。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虽然同样是以FOF的方式投资,但是可以突破以往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其他三类私募FOF“专项经营”的要求,同时投资于一、二级市场。
为进一步增强办理基金备案工作的公开透明,提高备案效率,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20年3月20日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并通过2022年6月发布的《私募证券/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已废止)、《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对私募基金备案所需上传的材料以及材料内容要求进行明确规定和持续更新,为开展私募基金备案提供了清晰的参考。在此基础上,基金业协会于2023年9月28日发布《备案指引第1、2号》及备案材料清单,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备案指引第1、2号》施行之日起,协会按照该两指引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基金清算业务。已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在《备案指引第1、2号》施行后,可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开展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活动。涉及办理备案信息变更业务的,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备案指引第1、2号》的规定。自《备案指引第1、2号》施行之日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及相关材料清单废止。
实践中,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SPV对外投向具体的投资标的,这一投资路径十分常见。原则上,监管并不禁止,但应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律师还应从以下方面提示合规:(1)产品架构图、风险揭示书以及其他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应披露各类SPV,并穿透至实际底层项目。(2)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托管人应当持续监督私募投资基金与SPV的资金流,事前掌握资金划转路径,事后获取并保管资金划转及投资凭证,管理人应当及时将投资凭证交付托管人。(3)核查是否违反关联交易监管规则,私募基金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和决策机制实施情况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范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核查私募基金关联交易对价是否公允,以及根据关联交易的背景、关联交易的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私募基金关联交易的目的是否存在诸如操纵市场、转移利润或财产、逃避税收、为管理人或关联方牟利等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