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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听聚法实务, 积累法务经验 1 〖股改法律实务教程〗一、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 2个以上 200 个以下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独立法人。法律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股票的发行与上市,因此企业改制的目标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 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法律对于股份公司条件的要求。我国《公司法》第 77 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1 )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公司法》第 79 条规定,股份公司应有 2 个以上 200 个以下的发起人。之所以把股份公司发起人人数的上限设定为 200 人,是因为当发起人过多时,其设立已经具有了公众性,具有募集设立的特征,不应再适用发起设立的规定。(2)发起人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作为自然人的发起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法人的发起人,应是法律上不受特别限制的法人。《公司法》第 79 条规定,股份公司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这个对中国公民来说,是 收听聚法实务, 积累法务经验 2 指其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在国内;对外国公民而言,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对法人而言,是指主要办事机构在中国境内。住所之外其他资格方面的限制, 《公司法》未作规定,实践中应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掌握。 (1 )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第 81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 我国法律对一些特殊类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做了特别规定。但在中小企业改制实务中, 一般掌握《公司法》的原则规定即可。(2)资本构成要求。这个就是指,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应划分为等额股份,目前我国每股的面额就是 1元人民币。 、类别、住所、经营范围等的选定以及公司的组织机构等。这些内容均为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也是公司登记的主要事项,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的股东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 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二) 有限公司整体改制的业绩连续计算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所谓整体改制,就是在改制前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公司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公司,而不是将整体业务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组建为拟发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与新设不同的是,采取整体变更的方式改制后的公司与改制前的公司,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仍维持同一公司主体,而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后的净资产额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基于会计 收听聚法实务, 积累法务经验 3 的持续经营假设,经审计的资产值保留了企业原有的会计基础,使业绩连续计算具有意义。整体变更完成后,企业仍然是同一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首发办法》规定:“发行人自股份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 3 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那么,在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且变更后运行不足 3 年申请发行股票的,需连续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业绩,如何确定其折股的合理性呢?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 5 条和《企业会计制度》第 6条“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条第 10 款“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的规定,如果该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则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这样的改制符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因此,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如果有限公司变更


